b16.com办公室关于规范升挂悬挂国旗国徽的通知

  • 发布者:政务公开办录入员
  • 发布时间:2018-06-01
  • 来源: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鸡西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议案和建议,维护国旗国徽尊严,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就规范升挂悬挂国旗国徽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依法升挂悬挂国旗国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简称《国旗法》,下同)规定法定升挂国旗主体,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好升挂国旗职责。县(市)、区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政府、法院、检察院,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全日制学校,除寒假、暑假和周末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和春节,各级国家机关和各人民团体应当升挂国旗;企业事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城镇居民院(楼)以及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有条件的可以升挂国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简称《国徽法》,下同)规定法定悬挂国徽主体,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悬挂国徽。县(市)、区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政府、法院和专门法院、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应当悬挂国徽;乡、民族乡、镇级政府可以悬挂国徽;县(市)、区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厅、法院和专门法院的审判庭应当悬挂国徽。

二、正确升挂悬挂国旗国徽

升挂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显著位置,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

悬挂国徽,应当悬挂在本机关正门上方正中处,国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于商标、广告,日常生活的陈设布置,私人庆吊活动,不得悬挂破损、污损或者不合规格的国徽。

三、加强监督管理力度

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对国徽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在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和春节期间,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国家机关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城镇居民院(楼)以及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升挂悬挂国旗国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上报上级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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