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和维护洁净有序的城市容貌,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黑龙江省建筑垃圾管理规定》《黑龙江省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垃圾处置及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以及个人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市环卫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具体管理工作。
二、建筑垃圾的排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核准制度,未经核准,不得擅自排放。排放建筑垃圾的建设或拆迁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持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向市环卫局提出建筑垃圾排放申请,经核准取得《建筑垃圾排放证》后方可排放。
三、建筑垃圾排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费制度,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交纳处置费。
四、建筑垃圾运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行许可制度。具有法人资格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当向市、县环卫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准运证》。办理《建筑垃圾准运证》的具体条件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公司运输。
五、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取得交通运输部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前部安装放大反光号牌,车厢尾部喷涂放大反光号码;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监控装置;符合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技术标准要求;安装符合车辆技术标准的全密闭覆盖设施。
六、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按规定时间、线路进行运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准运证》;保持车轮和车身外部整洁,不得带泥上路;密闭运输,不得超出车箱高度、不得沿途遗撒、泄漏;将建筑垃圾运送至环卫部门指定的消纳场所。
七、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当制定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制度,在施工现场配备管理人员,监督运输车辆的密闭启运和清洗,督促驾驶人员规范使用运输车辆安装的卫星定位、监控系统等电子装置,安全文明行驶。
八 、运输建筑垃圾造成道路及环境污染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当立即清除污染,未及时清除的,由所在地环卫部门责令运输单位进行清除,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九、本通告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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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21日